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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市新聞

2014-11-14

桃園縣榮獲ICF 2015全球前21大智慧城市獎

作者:MyGoNews林湘慈時間:2014-11-11【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桃園縣繼2009、2010、2011、2013、2014年,五度由全球400多個城市脫穎而出,獲得國際智慧城市組織ICF(Intelligent Community Forum)評選為「全球21大智慧城市」(Smart21),再次於美東時間10月21日獲該組織2015年「全球21大智慧城市」殊榮,這對桃園縣民及在地努力耕耘的產、官、學各界及縣府團隊而言,都是一項鼓勵及肯定。2015年獲獎城市包括美國阿靈頓、澳洲陽光海岸、加拿大艾德蒙頓及巴西里約熱內盧等城市,該組織將桃園縣的獲獎特色公告於網站上,這對桃園縣的國際城市行銷,具莫大的效益。 桃園後續將進一步深化智慧城市的建設,桃園縣政府表示,在提升縣政申辦業務便利性上,縣府將推動「跨區申辦服務」,使區公所皆能就地直接受理市民之申辦業務或代收轉件,並利用「雲端技術」的概念,將縣府各項市政便民服務予以整合,讓民眾可以透過電視、手機、網站通路,即「三螢一雲」(three screens and one cloud),一次取得整合式服務,達到一站式服務。 在強化民眾參與公共政策上,將蒐集縣府既有分散於各處之資料,進行資料蒐集及建檔,開放政府資料促使跨機關資料流通,提升政府施政透明,並藉由雲端科技與行動載具的特性,建置「智慧村里系統」,以里長為中心,建立即時的上下游資訊流,讓公部門、村里基層與市民有更緊密的聯結。 在完善資訊基礎設施上,已在主要旅遊景點、交通運輸節點、文教館所、公立醫院及洽公場所等室內公共空間,設置445個免費無線上網熱點。後續並將建置商圈、夜市、智慧站牌、公園等戶外人潮聚集地,並以具市政品牌意涵的「iTaoyuan」提供免費WiFi上網服務。 在提升民眾生活便利性上,縣府規劃發行以市民為中心的「市民卡」,以二代晶片智慧卡提供多卡合一、一卡多用的服務,整合多項公共服務及市民日常生活應用,未來民眾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繳停車費、觀展優惠、購物優惠、借書、身分認證等,都可透過一卡來解決,以電子票證應用的多元化與智慧化,奠定智慧城市的基礎。資料來源:http://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111323

2014-11-10

信託土地!移轉方式不同,課徵土增稅差異大

作者:MyGoNews方暮晨時間:2014-11-10【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以土地為信託財產,信託關係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如果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則須視契約有無明定信託終止,或繼承人有無申請終止等情形,來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捐機關表進一步說明,上述委託人死亡,如何課徵土地增值稅詳述如下: 一、如果信託關係並未終止,就信託利益繳納遺產稅後,由委託人之全體繼承人會同受託人向地政機關申辦信託內容變更登記,免申報土地增值稅,並免辦理查欠。 二、如果委託人之繼承人依信託法第63條規定終止信託,受託人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之繼承人時,免申報土地增值稅,但應依規定辦理查欠。 三、受託人出售信託土地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而其前次移轉現值,以該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核定之移轉現值為準。 稅捐機關表提醒,民眾基於理財規劃,運用信託方式管理財產漸成風潮,惟應於事前審慎評估,並了解信託財產移轉之相關稅負,以免影響權益。資料來源:http://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111303

2014-11-10

合意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之協議書免貼印花稅票

作者:MyGoNews方暮晨時間:2014-11-10【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不動產買賣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交易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持解除契約協議書並以移轉登記原因「買賣」辦理所有權返還登記,該協議書經查明確屬因契約解除而返還所有權所立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 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第7條第4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不動產買賣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交易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持解除契約協議書並以移轉登記原因「買賣」辦理所有權返還登記,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資料來源:http://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111284

2014-11-10

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奢侈稅,補稅+刑責

作者:MyGoNews方暮晨時間:2014-11-10【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奢侈稅)條例規定,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不動產,除符合排除課稅之規定外,均應依規定申報繳納奢侈稅,惟近來時有納稅義務人利用不正當方法規避查核以逃漏奢侈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是類案件一旦,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並移送刑事偵辦。 該局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2010年9月取得A房地,嗣於2012年5月銷售A房地予乙君,惟甲君為逃避奢侈稅竟與乙君訂立不動產贈與契約書,並以贈與為原因辦理該房地移轉登記,嗣經該局查得乙君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所檢附與甲君訂立之買賣契約書,載明銷售價格為750萬元,乃依銷售價格按適用稅率15%核定課徵奢侈稅,並依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刑法第214條規定移送刑事偵辦。 甲君主張其與乙君所訂立不動產贈與契約書及A房地異動索引登記原因為贈與,非屬買賣,不應課徵奢侈稅,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財政部訴願決定略以,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地政機關僅就形式審查,對其實體上契約內容之真否,依法並無實體審查權,故尚難以異動索引登記原因記載為贈與,即據以主張渠等移轉系爭房地之原因關係為贈與,且經查獲雙方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是甲君顯係透過贈與之法律形式,達到出售系爭房地之結果,其動機及目的係在規避奢侈稅,乃駁回其訴願申請。 該局籲請民眾切勿以不正當方法規避奢侈稅,除應補徵奢侈稅外,尚應負刑事責任,切勿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如納稅義務人有逃漏稅之行為,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檢舉前,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奢侈稅)條例規定,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不動產,除符合排除課稅之規定外,均應依規定申報繳納奢侈稅,惟近來時有納稅義務人利用不正當方法規避查核以逃漏奢侈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是類案件一旦,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並移送刑事偵辦。 該局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2010年9月取得A房地,嗣於2012年5月銷售A房地予乙君,惟甲君為逃避奢侈稅竟與乙君訂立不動產贈與契約書,並以贈與為原因辦理該房地移轉登記,嗣經該局查得乙君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所檢附與甲君訂立之買賣契約書,載明銷售價格為750萬元,乃依銷售價格按適用稅率15%核定課徵奢侈稅,並依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刑法第214條規定移送刑事偵辦。 甲君主張其與乙君所訂立不動產贈與契約書及A房地異動索引登記原因為贈與,非屬買賣,不應課徵奢侈稅,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財政部訴願決定略以,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地政機關僅就形式審查,對其實體上契約內容之真否,依法並無實體審查權,故尚難以異動索引登記原因記載為贈與,即據以主張渠等移轉系爭房地之原因關係為贈與,且經查獲雙方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是甲君顯係透過贈與之法律形式,達到出售系爭房地之結果,其動機及目的係在規避奢侈稅,乃駁回其訴願申請。 該局籲請民眾切勿以不正當方法規避奢侈稅,除應補徵奢侈稅外,尚應負刑事責任,切勿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如納稅義務人有逃漏稅之行為,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檢舉前,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資料來源:http://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111260

2014-11-07

權益自顧!買房記得申請地價稅自用宅優惠稅率

作者:MyGoNews方暮晨時間:2014-11-03【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為健全房屋市場,同時照顧民眾自住及換屋需要,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及第2款定明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房地之情形,排除課稅;惟若經查獲,為符合該規定而利用無屋之他人名義登記為房地所有權人,依同條例第22條第2項規定,除補稅外,尚須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區某納稅義務人甲君,將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之房地贈與沒有房屋的第三人後再行出售,經該局查獲甲君係居於實質所有權人地位,主導處分這棟房地的產權及享有出售利益,除補徵稅捐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甲君雖主張他是因非自願性因素出售系爭房地,不是為了賺錢炒房,況且他已補繳了奢侈稅,卻還要繳高額罰鍰,有違比例原則。 但是國稅局發現甲君的情形並未符合排除課稅之規定,而是甲君為規避逃漏奢侈稅,利用第三人名義出售,所以應受責難程度較一般非利用他人名義出售者為高,自應論處較高額之漏稅罰,因此駁回其復查。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倘有上述未誠實申報繳納奢侈稅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加息免罰。資料來源:http://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111180

2014-11-07

失風遭罰!利用無屋第三人登記為房地所有權人,閃稅重罰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為健全房屋市場,同時照顧民眾自住及換屋需要,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及第2款定明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房地之情形,排除課稅;惟若經查獲,為符合該規定而利用無屋之他人名義登記為房地所有權人,依同條例第22條第2項規定,除補稅外,尚須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區某納稅義務人甲君,將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之房地贈與沒有房屋的第三人後再行出售,經該局查獲甲君係居於實質所有權人地位,主導處分這棟房地的產權及享有出售利益,除補徵稅捐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甲君雖主張他是因非自願性因素出售系爭房地,不是為了賺錢炒房,況且他已補繳了奢侈稅,卻還要繳高額罰鍰,有違比例原則。 但是國稅局發現甲君的情形並未符合排除課稅之規定,而是甲君為規避逃漏奢侈稅,利用第三人名義出售,所以應受責難程度較一般非利用他人名義出售者為高,自應論處較高額之漏稅罰,因此駁回其復查。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倘有上述未誠實申報繳納奢侈稅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加息免罰。資料來源:http://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111153